1. 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2.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3.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