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美國奧克拉荷馬大學在台校友會」,簡稱為「OU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OU Alumni Association in Taiwan”)。 |
第二條 |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 |
第三條 | 本會宗旨為聯繫美國奧克拉荷馬大學(以下簡稱「 母校」)、世界各地區母校校友與國內校友,促進各地區校友會之交流活動,以服務國家與社會。 |
第四條 | 本會會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校友之聯繫、服務及相關活動事項。 |
第五條 |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成員的範圍。 |
第六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中華民國境內適當處所設置分支機構。 |
第七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 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在母校修業、研究或任教期間達六週以上,現居住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加入本會為會員。如曾在母校修業研究或任教之校友,其修業或任教期間未滿六週,但於本會籌組期間內申請入會者,不受上述期間限制。 |
第九條 |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
第十一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本會一個月後生效。 |
第十二條 |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三條 | 一般會員、永久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得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及享有其他法定權利。 眷屬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得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及享有其他法定權利。 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準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活動,但無前項所列各種權利。 |
第十四條 | 會員有遵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決議,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以及逐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五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
第十七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互相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無法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得置榮譽會長一名,經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會置創會理事長,由本會第一屆理事長擔任,經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本會得置榮譽理事長一名,以當屆之前一屆理事長為限,經理事長提名,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該屆理事之任期同,不得連任。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秘書長承理事長指示,協調處理行政庶務,其他工作人員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理事長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理事會議,策劃推動會務。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理事及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為有效策劃及推動會務,加強學術研究及服務,得依會務性質,組織各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得設各種業務組織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章程則應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三十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一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送達各理事、監事。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第三十三條 |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均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立即遞補之。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除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眷屬會員外,其餘各類會員入會時,應同時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前項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之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訂之。 |
第三十六條 | 會經費之動支限於下列事項:
一、本會之管理。 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應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審查核銷。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九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四十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四十一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3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4年 6 月 16 日台內團字第1040042884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1月15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11年3月28日台內團字第1110005644號函准予備查。 |